北京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校發[2006]262號
*章:
總 則
*條: 為了加強對北京大學儀器設備的管理,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,根據財政部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》和教育部《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"
*條: 為了加強對北京大學儀器設備的管理,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,根據財政部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》和教育部《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。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論證、購置(包括40萬元以上大型儀器設備的申請、論證和審批)、使用、調撥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。儀器設備管理的目的是化資源配置,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、使用率,更好地為教學、科研服務。
第三條: 儀器設備管理是學校教學、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證。各單位須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、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管理工作,并重視對他們的培養和提高。
第四條: 各單位在儀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要保證所用儀器設備的安全、完好和使用效益。
第二章: 管理體制
第五條: 北京大學儀器設備實行校、院(系)、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。在主管校長領導下,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。院(系)應在主管院長(系主任)領導下,合理配備院(系)及實驗室的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管理人員。
第三章: 儀器設備的管理范圍
第六條: 單價在800元(含)以上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,為學校管理的儀器設備(價格起點與財政部規定的固定資產價格起點一致)。其中,單價在800元(含)以上20萬元以下的為一般儀器設備;單價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(含)的為大型儀器設備。單價在200元以上(含)800元以下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的為低值儀器設備。低值儀器設備實行院(系、所、中心、部)、實驗室二級管理。其中,500元(含)以上800元以下的由院(系、所、中心、部)管理,500元以下由實驗室管理。
第四章: 儀器設備的購置、管理和使用
第七條: 儀器設備的購置應按《北京大學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》,《北京大學國內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辦法》,《北京大學科教用品進口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八條: 凡屬學校儀器設備,不論其經費來源(教學、科研、各項??罨蚧鸹蜃曰I資金)及進入渠道(購置、調撥、自制、贈送等)都要建檔入帳,不得滯留帳外。
第九條: 新購置的800元(含)以上的儀器設備建立固定資產檔案的程序為:院(系)級管理人員配合領用人填寫北京大學固定資產信息卡,并確保填寫內容完整、確;上網錄入建檔;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審核確認;辦理財務報銷手續。
第十條 :新購置的500元(含)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儀器設備建立檔案的程序為:領用人填寫;北京大學低值儀器卡片;由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錄入北京大學低值儀器卡片;信息并進行管理。不能立使用的零、附件不屬于低值儀器設備,應在原儀器(帳)上增值。
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并執行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,對儀器設備管理使用人員進行培訓考核,儀器設備管理使用人員要做好使用和維護、維修記錄,在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及時組織修復,保證儀器設備的完好。
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,要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,增加開機時間,充分發揮儀器設備在教學科研、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工作中的作用。
第十三條 院(系)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,應及時辦理儀器設備的購置、獲贈、調撥、報損、報廢等手續,定期進行帳、物核對,做到帳、物相符。
第十四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對院(系)各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。
第十五條 在儀器設備管理中,禁止任何形式的閑置浪費、公物私化、私自轉讓、丟棄等行為。
第五章 儀器設備的借用
第十六條 校內院、系、實驗室之間儀器設備的借用,經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主任同意,借方填寫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借用單》,辦理借用手續。
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,儀器設備可以借出校外。借方憑單位公函,經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主任同意、院(系)主管負責人批,填寫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借用單》,與儀器設備所在院(系)儀器管理人員辦理借用手續。
第十八條 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的借用,需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。
第十九條 大型儀器設備的借用,需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申報,未經批,不得外借。
第二十條 因工作需要,需長期使用筆記本電腦、數碼相機等便攜式儀器設備的個人,需經有關負責人同意,并在院(系)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處辦理領用手續。如系臨時借用,須辦理借用手續。
第二十一條 借出的儀器設備如出現損壞、遺失等問題,按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》處理。收取的費用用于補償儀器設備損壞、遺失的損失。
第六章 儀器設備的調撥和上交
第二十二條 院(系)內實驗室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工作,需經院(系)主管負責人批后,由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調撥。
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單位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,由調撥雙方院(系)主管負責人批后,填寫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調撥單》,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辦理過戶手續。
第二十四條 向校外調撥儀器設備應由雙方儀器設備主管部門批,方可辦理調撥手續。批量及大型儀器設備的對外調撥,必要時報主管校長審批。
第二十五條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的對外調撥,須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批,并向海關申請監管變更或辦理補交稅款等手續。
第二十六條 校內、外儀器設備有價調撥的財務手續,一律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辦理。有價調撥的收入將視原設備的經費來源,按比例返回原單位作為設備費,具體實施細則詳見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調撥、報廢收入管理辦法》。
第二十七條 各院(系)多余或積壓的儀器設備,應由院(系)主管負責人批后,填寫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上交表》并上交至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,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組織校內外調劑。
第二十八條 離(退)休、調出、博士后出站以及長期(一年以上)出國人員,應在離崗前一個院(系)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辦理儀器設備移交手續后,方可辦理離退休、調離及出站、出國手續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或私自處理(帶走、轉送或賣出等)儀器設備。
第二十九條離(退)休及已調離的人員,原則上不能再被聘為本單位實驗室及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。
第三十條主要移交內容如下:使用和管理的所有儀器設備(帳、物相符,借進、借出憑證核對等);大型儀器設備的技術檔案資料(含隨機技術資料、驗收報告、日常使用記錄、維修記錄等)以及零部件實物情況(數量、質量、存放地點等);
(三)
(四)實驗室及實驗室內箱、柜等的鑰匙;
(五)其他應該交接的事宜。
第三十一條:對出國逾期不歸而除名人員以及拒不辦理移交手續人員,在院(系)主管院長領導下,由院(系)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會同所在實驗室負責人,依法通過相關途徑予以收回,重新調配。
第三十二條:教學、科研人員離退休時,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尚未完成,仍需繼續使用儀器設備的,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。各單位應在保證在崗人員教學、科研工作的前提下,盡可能提供方便,為這部分人員使用實驗室和儀器設備做妥善安排,使他們能繼續為學校做出貢獻。
第三十三條:繼續參加科研工作的離退休人員,使用課題經費所購置的儀器設備,也應按本辦法進行管理。
第八章:儀器設備的報損、報廢.
第三十四條 凡申請報損、報廢的800元(含)以上的儀器設備,須由實驗室主任,實驗技術人員填寫《儀器設備報損、報廢技術鑒定表》,經院(系)主管負責人審批后,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審核、批。大型儀器設備或較大批量儀器設備的報損、報廢,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或主管校長酌情審批。低值儀器設備的報損、報廢手續由院系主管負責人審批。報廢的儀器設備如系帶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裝置或射線裝置,須先到北京大學環境保護辦公室及輻射防護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。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在報廢前必須辦理撤除海關監管手續。
第三十五條 報損、報廢的儀器設備要保持完整,帳、物相符,及時上交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統一處理。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自行處理。所得殘值按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調撥、報廢收入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返回儀器設備所在單位。
第三十六條 為保證帳、物管理的正常秩序,原則上不辦理報廢留用手續。對確實需要的零部件,應在《儀器設備報損報廢技術鑒定表》中注明。在未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批之前,一律不得自行拆卸。
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的儀器設備回收庫對校內開放,對于確有實用價值的整機、零部件、附件等,經登記后可進庫選用,并按使用價值適當收取費用。
第九章: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處理
第三十八條 具體實施細則詳見《北京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》。
第十章: 附 則
第三十九: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條:本辦法經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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